哪些大陸資產能做在香港做 RWA?

撰文:肖颯法律團隊

最近,颯姐團隊持續接到大量的 RWA 項目諮詢,底層資產也是千奇百怪,有做農產品的,有做房地產的,有做貴金屬的,甚至還有一些個聽起來很是迷幻的純概念項目的……

其實颯姐團隊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經明確,在我國 9.4 公告、9.24 通知依然持續有效的前提下,除通過香港 Ensemble 沙盒的嚴格審查,並在監管下發行的 RWA 項目具備一定「抗刑事風險能力」外,其他類型的 RWA 都非常危險(特別是面向我國大陸地區居民發行的 RWA 項目)。

因此,今天颯姐團隊今天就通過本文,直接說明白哪些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中能用,什麼資產不能用,以便夥伴們更加高效的開展業務並節約一筆諮詢費。

01 基本認知:大陸資產做 RWA 的限制及判斷標準

首先明確:「肉身」位於我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做 RWA 的,此前的數個成功RWA項目已經能夠佐證這一點。

但是,位於我國大陸的資產想要在香港沙河發行 RWA 確實存在限制,根據颯姐團隊的實踐經驗,以下三類資產不能做 RWA:

1.不符合我國香港地區法律規定的資產;

  1. 不符合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規定的資產;

  2. 現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 RWA,需符合「雙重合規原則」

其實這個邏輯很好理解,資產在大陸地區,但代幣化後的資產(tokenised traditional asset)卻在香港地區實際發售和運營,整個融資鏈條橫跨大陸和香港地區,自然需符合「雙重合規原則」——底層資產既在大陸合規,也在我國香港地區合規。

  1. 香港規範方面

鑑於我國香港地區系 RWA 項目中主要承擔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的任務,因此在香港規範方面,我們需重點注意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發行金融產品時對底層資產的要求,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保險業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

颯姐團隊此前已經說過,目前我國香港在 RWA 的發行和監管方面,並沒有出臺較爲明確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尚處於探索階段,因此目前的 RWA 項目在沙盒監管的審查過程中,依然存在「一項目一議」的情況。但是,沒有較爲明確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並不意味大家就得摸着石頭過河,把握好我國香港地區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具體發行規則,就能大大提高成功率。

原則上來說,我國香港地區針對金融資產一貫採取「實質性監管原則」(或稱「透視監管」),這也就意味着,是否合規要看資產的實質而不是外殼,用合規的外觀掩蓋非法的內核是行不通的。具體規範上來說,需要依據 RWA 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舉個例子,如果底層資產是一個債券,那麼對底層資產的審核規範適用的就是香港地區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1. 大陸規範方面

因代幣化底層資產「肉身」在大陸,因此需重點關注底層資產本身的合法性以及運營方式的合法性,這需要分兩方面來看。

底層資產本身的合法性方面,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經驗,可以以物能否流通、能在何種範圍流通爲標準,將物區分爲三種: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範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和轉讓的物。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爲,用於 RWA 的物應當爲「流通物」或經許可流的「限制流通物」。

實踐中「限制流通物」一般包括:

「禁止流通物」一般包括:

運營方式合法方面,因我國香港地區對於RWA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目前發行的項目均有實際應用場景的商業項目),因此,底層資產在運營層面也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遠離紅線並取得經營所需的行政許可。

現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

該類資產本身已符合「雙重合規原則」的要求,但在現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

一方面,目前我國香港地區 RWA 仍在沙盒實驗階段,因此,在底層資產的選擇上較爲慎重,明確推薦的底層資產類型爲具有「高新科技」「清潔綠色」屬性的資產。因此颯姐團隊認爲,現階段想要在香港發行 RWA 項目,底層資產至少要佔上述兩項要件的其中之一,例如碳排放權等雖不具有實體但與綠色經濟聯繫緊密的財產性權益。

另一方面,一些想通過 RWA 來盤活的資產、無法產生較好現金流的資產也不宜在香港沙盒做 RWA,通過概率低。例如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無論再怎麼通過新興概念對其「賦能」,也無法改變資產本身市場價值逐漸降低的現實,此類資產發行 RWA 的可能性很低。

02 這些具體的大陸資產,基本做不了 RWA……

夥伴們了解了判斷底層資產是否能發行 RWA 的原則和標準後,我們對近期諮詢較多或者一些需要單獨拿出來講的資產進行一個集中答疑,爲大家節約諮詢費。

珠寶文玩類 RWA

珠寶文玩類 RWA 是諮詢量較大的一個類別,此類 RWA 項目的諮詢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這主要是因爲珠寶文玩的品種多、水深、各類特殊限制分散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中,若非常見的品類,一般需要通過大量的法律查明工作才能給出意見,總體而言,現階段不推薦將珠寶文玩作爲 RWA 的底層資產。

如夥伴們的資產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即可一票否決:

  1. 帶賭博性質的寶石類制品。通俗來講就是無法通過外表面來判斷其品質的好壞,須切割後才能知道原料、原石的內部質量,例如翡翠原石、未剝皮綠松原石、未開蚌的珍珠類等;

  2. 經過處理的珠寶玉石類,例如 B 貨翡翠、C 貨翡翠等;

  3. 國家禁售生物制品(有機寶石),例如象牙、盔犀鳥制品、硨磲、女王貝、珊瑚、犀牛角、玳瑁、柯巴樹脂、海柳、琥珀枕、琥珀粉末、辰砂等;

  4. 低質或處理的翡翠或翡翠仿制品,例如鈉長石玉、危地馬拉翡翠、燒紅翡翠等;

  5. 純金、純銀等國家有專門法律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的貴金屬。

知識產權類 RWA

知識產權類,例如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其實在境外加密資產圈中已經出現了非常多的項目,甚至已經有不少影視項目通過代幣化玩法來實現短平快的融資。目前在香港 RWA 項目方面,我們暫時沒有看到成功的案例,但颯姐團隊認爲,知識產權並非不能探索的 RWA 底層資產,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果該智力成果確有較大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大膽嘗試「闖關」。

農業及農產品 RWA

「陽光青提能做 RWA 嗎?」不久前,某小夥伴拿着國內某家類似的葡萄項目 RWA 宣傳物料來諮詢颯姐團隊。我們對具體項目不做評價,僅抽象來看農業及農產品 RWA 項目的話,如果該項目在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的情況下,本身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具有良好的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大膽嘗試「闖關」。

純概念型 RWA

夥伴們一定要搞清楚一點:RWA 不是眾籌。對於此類項目,颯姐團隊一般直接給出否決意見。

03 寫在最後

延申一點:對於「肉身」既不在大陸又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是否可以在香港做 RWA?颯姐團隊認爲,目前並沒有資產必須在哪些地方才能申請香港 RWA 的規定,從香港「國際化金融中心」的定位來說,底層資產本身在哪裏不應當成爲妨礙 RWA 的條件,真實、可信、合規、有投資價值才是硬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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